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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化融合专项补贴:泉州20万,宁德10万,福州最高200万

发布时间:2020-08-19 16:36:11人气:

两化融合专项补贴:泉州20万,宁德10万,福州最高200万

第一批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重点新产品征集

集中受理时间:6月1日至5日

申报条件

申请评审的企业应是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备产品研发、设计和生产制造能力。

  1. 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的发展导向要求。
  2. 企业自主开发,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对原有产品进行实质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关键性能,或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并首次(或首批)开发成功的产品,并在近三年开始上市销售的产品。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以上(自评),知识产权明晰,性能和质量可靠,符合节能环保安全要求,具有较大市场潜力的产品。
  3. 符合国家和本地区产业发展方向。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要求许可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产品生产许可;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4. 近两年开发的福建省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成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获得国家相关专利知识产权证书)优先征集。

奖补措施

对列入目录的工业和信息化重点新产品所在企业,在企业技术中心培育认定和省级品牌培育示范、知识产权应用标杆(示范)的工业企业评选中予以优先考虑。

对列入目录的工业和信息化重点新产品借助省经信委工业服务云平台、微信公众号和自媒体以及各设区市广播电视、互联网媒体等平台进行多形式的宣传推广。定期组织开展新产品国内外展、促销活动,加大对新产品市场开拓、商业模式培育等的支持力度。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

申报认定截止时间:7月20日

申报条件

  1. 在福建省(不含厦门)内注册的法人企业
  2. 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3.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 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奖补措施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政策事宜,享受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1.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福州市数字化示范工程项目

申报截止日期:2020年5月25日

申报条件

  1. 项目申报单位为福州市行政辖区内注册、满一年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 申报项目为市级及以上示范应用工程项目,项目投入不少于500万元;
  3. 项目实施周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之间;
  4. 项目技术先进、系统集成度高,具备可复制的推广价值;
  5. 项目实施单位过往三年未享受同类项目资金类扶持;
  6. 申报单位在信用福州系统无不良记录。

补助标准

按审计认定项目实际投资额(含设备、软件、通信资费)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福州市数字化试点应用项目

申报截止日期:2020年5月25日

申报条件

  1. 项目申报单位为福州市行政辖区内注册、满一年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 项目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实现规模商用,联网设备规模≥2万的应用部署数量,在福州本地有应用;
  3. 相关产品、服务或应用解决方案技术先进实用,项目对产业带动效应强,有较大市场推广价值;
  4. 项目实施周期应为2017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之间;
  5. 项目实施单位过往三年未享受同类项目资金类扶持;
  6. 申报单位在信用福州系统中无不良记录。

补助标准

按审计认定项目实际投资额(含设备、软件、通信资费)的2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福州市两化融合专项

申报截止日期:2020年5月25日

申报条件

  1. 项目需于2017-2019年之间列入省级两化融合重点投资项目,并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
  2. 项目与信息化相关的软硬件投资额必须达到200万元以上;
  3. 项目实施单位过往三年未享受同类项目资金类扶持;
  4. 申报单位在信用福州系统无不良记录。

补助标准

按审计认定的项目近三年(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信息化相关软硬件投资额不超过5%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奖励项目

申报截止日期:2020年5月25日

申报条件

  1. 2019年12月31日前获得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证书的2019年工业和信息化省级龙头企业;
  2. 已享受过该项奖励的企业不得重复申报;
  3. 申报单位在信用福州系统无不良记录。

补助标准

对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宁德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遴选

申报截止日期:5月28日

申报条件

1.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1)在科技前沿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取得高水平创新性成果,具有较大创新发展潜力。

(2)具备较强的领军才能和团队组织能力。近5年内,有主持承担国家级或省级科技项目的经验,或是省(部)级三等奖以上科技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名),或是发明专利、动植物新品种权、软件著作权、国家(行业)标准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名);或是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创新基地的主要负责人。

(3)原则上应拥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同等条件下,50周岁以下人才优先入选(企业科技人才可不受职称限制,并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2.科技创业领军人才

(1)申报人为企业主要创办人或创业团队中的核心研发人员(主要创办人拥有20%以上企业股份,核心研发人员拥有10%以上企业股份)。

(2)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具备较强的领军才能和团队组织能力。

(3)企业拥有核心技术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开发的产品技术先进或服务模式创新,具有较强的市场潜力和竞争力,实现产业化。

(4)所创办的企业,依法经营,创办时间为2年以上,无不良记录,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纳税记录和高成长性,不存在重大法律纠纷。创办5年以内的企业(营业执照成立日期在2015年5月7日后),最近一年盈利且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300万元;创办5年以上的企业(营业执照成立日期在2015年5月7日前),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净利润累计不少于500万元。

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等的主要创办人,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

奖补措施

第二批宁德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共遴选20名,其中科技创新领军人才10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10名。入选者每人奖励10万元,分2年平均发放,由市人才专项经费列支。入选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人选,自然授予宁德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称号,不再享受市级资金奖励。

泉州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示范基地 (企业)

申报截止时间:2020年6月16日

申报条件

  1. 申报单位经营范围符合园区发展规划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果蔬园区示范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茶叶和海洋生物园区示范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
  2. 申报单位在资源、区位、科技、人才、品牌、市场等方面具有一定优势,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发展空间,对引导和带动本区域及周边地区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民收入作用突出。
  3. 申报单位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及经营场所和设施,有明确的企业规章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4. 2019年承担农业科技园区项目的企业(单位)、已命名的省、市农业龙头企业或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工程(行业)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科技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示范企业可优先申报。经确认的园区示范基地(企业)享受园区优惠政策,并可优先申报各级科特派基地、星创天地以及园区科技项目和资金扶持。

泉州市 2020年中小企业成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申报截止时间:2020年6月12日

申报条件

  1.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符合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在泉州市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经营2年以上。
  2. 申报项目的企业应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
  3. 项目实施期为2018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实施期内购买生产设备或先进技术投资额达到150万元(列入闽赣粤原中央苏区县(市)100万元)(不含税价)以上;融资租赁设备起租时间必须在项目实施期限内(2018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以企业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为依据;购买和租赁的生产设备和先进技术已到位并投入生产,产生效益。
  4. 市直及区属企业、列入闽赣粤原中央苏区县(市)的企业,纳税额不低于10万元(含);其他县(市)的企业,纳税额不低于20万元(含),微型企业纳税额不低于10万元(含)。
  5. 上一年度及本年度已获市工信发展专项资金技改类补助的企业,不再予以扶持;同一设备已获市工信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不再重复补助。

资金补助标准

以企业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技术改造项目,一般采用无偿补助方式,对企业在项目实施期限内购买生产性设备和先进技术,按不超过投资额(扣除增值税)的10%比例给予补助;以融资租赁形式购入生产设备的技术改造项目,一般采用设备融资租赁补助方式,以企业在技术改造项目实施期限内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为依据,按不高于合同中设备投资额(扣除增值税、融资租赁费用)的1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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